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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礼义,慎刑讯,看包公如何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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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重礼义,慎刑讯,看包公如何用刑

    在古代司法案件审讯中,刑讯逼供成了家常便饭,轻质证、重口供成为普遍现象,这在各种公案小说情节中也比比皆是。而包公却树立了重证据、重质证而轻口供、慎刑讯的典范,为后世历代清官所崇拜和效仿。

    如《包公案》第一则《阿弥陀佛讲和》中,秀才许献忠与邻家女淑玉私下偷情已往来半年,邻舍皆知,只瞒着女孩的父亲萧辅汉及其妻子。某晚二人相约,许生因朋友请酒夜深未至,夜间叫街和尚明修发现二人私约所用的白布、圆木,被淑玉误认而拉上阁楼。明修欲强行求欢,淑玉不从而被明修拔刀杀害。第二天,其母发现女儿被杀,邻居主动告发,推测是许生所为,为此一纸诉状告到包公面前。那时包公还只是个小地方官,“是时包公为官极清,识见无差。当日准了此状,即差人拘原、被告和干证等听审”。

    让人佩服的是,包公并没有一上来就审原告、被告,而是先问干证,左邻萧美、右邻吴范都指证许生与淑玉已经有奸情半年,“此奸是有的,并非强奸,其杀死缘由,夜深之事众人实在不知”。应该说,邻居干证的证词起到了关键作用。尽管淑玉的父亲强烈要求“老爷若非用刑究问,安肯招认”,但包公并未轻易用刑,而是有了自己的心证。通过讯问许生了解到,本月只有一个叫街和尚夜间敲木鱼常经过此地,就基本判断出了案情的原委,并找到了淑玉的钗珥戒指等物证,明修一看只得乖乖招供,承认了死罪。

    第三则《嚼舌吐血》,凸显了包公对质证的重视,以及对诬告罪的判决处置。

    该故事讲的是西安府乜崇贵长子克忠娶妻蒋淑贞。在照顾克忠的过程中,蒋淑贞与四弟克信在如何护理克忠的问题上产生了误会。克忠过世一年,蒋淑贞之父蒋光国来祭奠女婿。请来道士严华元等来做法事,克信认为此事无益,也由此得罪了蒋父。没曾想严华元见色起心,夜间用邪药迷晕淑贞,严华元得以恣意淫乐。事后淑贞发现被人迷奸,羞愧之余嚼舌自尽。家人发现淑贞猝死,都怀疑是克信强奸了寡嫂以致其嚼舌吐血自尽。蒋光国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告到包公衙门。而克信知道自己被蒋光国以强奸兄嫂罪名告官,无地自容,到大哥灵柩前抚棺,痛哭不已,以致呕血数升“顷刻立死”。结果到了阴间遇到大哥,克忠告知克信是道士严华元所为的实情,让克信还阳以证冤情。于是克信也写了具状告到包公跟前。

    包公准了克信的诉状,“即唤原告蒋光国对理”。两人当堂相互对质。蒋光国认定就是克信所为。克信申辩指证是严道士所为。蒋光国说:“严道人仅做一日功果,安敢起奸淫之心入我女房,逼她上阁?且功果完成之时,严道人齐齐出门去了,大众皆见其行。此全是虚词。”同样,包公也质问克信:“道士非一,单单说严道人有何为凭为证?”克信就将自己羞愧呕血而死,到阴间见到大哥,是大哥说严道人致死嫂子的话说了一遍。包公怒道:“此是鬼话,安敢对官长乱谈!”遂将克信打三十板。包公随后忽然困倦而枕于案上,得到托梦,遂将淑贞的婢女菊香找来,找到了关键的证物和淑贞日记簿中所记载的给严道人做法事的赏钱,与克忠托梦中所说一致。于是将严道人缉拿归案,才一夹棍就直接招认了。包公判决严道人,“填命有律,断首难逃”。

    此案中,包公让蒋光国与克信当堂对质,自己又质讯克信,还将婢女招来辨认物证。可见,包公办案尤重物证、人证等证据,而轻单纯的无法求证的口供。而在此案中,包公对克信用刑,是以为克信讲“鬼话”诓骗官长,有惩戒的意味。这在包公各案中,因惩罚刁恶之徒、因伸张正义、公德而用刑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也体现了包公为人刚直的一面。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用刑都强调必须严格按律法执行,用什么刑,用多少规格尺寸的刑具等,均有具体规定,如违法用刑致人而死,官吏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如《宋刑统》第二十九卷“断狱律”之“决罚不如法”条规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此条规定承袭了《唐律疏议》的思想,例如,此条规定中,“依狱官令: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又“依令: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如果用刑的杖长短粗细不合上述规定,要对执刑的官吏“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包公案》第二十二则《厨子做酒》就是一例。说的是包公在陈州赈济饥民事毕,接一吴姓妇人状纸,告孙都监之子孙仰害死丈夫张虚一事。只因孙公子看到该妇人美色,诱骗张虚到开元寺吃酒,暗中下毒药毒死了张虚,又要强娶该妇人。包公接状,密召里甲了解到孙氏父子平素为人专一害人,孙仰依仗其父权势侵占寺田,又不时带妓女到寺中饮酒。包公便私下密访开元寺,了解到出事当晚做酒食的厨子姓谢,谢厨子招认是孙公子私下指使下毒。包公将孙仰拘到案,“登时揪于堂下打了五十。孙仰受痛不过,气绝身死。包公令将尸首曳出衙门,遂即录案卷奏知仁宗。圣旨颁下:孙都监残虐不法,追回官诰,罢职为民;谢厨受雇于人用毒谋害人命,随发极恶郡充军;吴氏为夫伸冤已得明白,本处有司给库钱赡养其家;包卿赈民公道,于国有光,就领西京河南府到任”。

    品析:

    仁宗皇帝圣旨中,没有责罚包公,只因孙仰本是该死的有罪之人,因受刑而死,可不究过。而孙都监残害为恶,只是罢官而已。谢厨受命下药毒死人,为协从,判充军最边远的郡县。对照上述《宋刑统》律条,包公用刑,将孙仰当堂打了五十下,孙仰受痛不过,气绝身死。在古代,凡是死刑最后都要经过皇帝御审通过才行。所以尽管包公本身官至开封府尹、枢密副使、三司使等要职,仍然得上报仁宗皇帝。因为孙仰按律当死,所以不须担责。

    在中国古代,历代刑统、律例其实都强调不得滥用刑讯。如出现违法滥用刑具、以致人死亡的,都要承担罚则。如《宋刑统》第二十九卷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款中,沿用了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就是说,不能嫌犯一上来,不问清情由,不反复讯问,就轻易动刑拷问。

    同是此款又引唐律规定:用刑拷问囚犯事不过三,如果还不招供就要让取保放人,如果因过度用刑而致人犯死亡的,还要担责。“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可见,在宋代,依然沿用了唐律中对用刑逼供严格限制的法律思想。所以,包公用刑致使孙仰当场死亡,可以“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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