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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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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包公案》中所记述的百则案例故事,流传久远,民间口口相传与文人改编润色交相融合,可谓宋代社会民情的万花筒。从这些破案故事中,不仅可以看到清正廉明、刚直不阿的“包青天”形象,而且更从中可见包公如何对待每一个棘手、复杂的冤案,如何严谨、机智、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态度。另外,从文本分析的视角,我们还可以从这些文学作品中解析出宋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以及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普及程度。

    一、折射了宋代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状况

    难能可贵的是,《包公案》中的每一案例都较为详尽地铺陈了案情及破案的全过程,而且较为完整地呈现了告诉、侦查、庭审、质对、审判等具体流程,更可管窥诉状和判词的格式。这为今天我们剖析宋(明)代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审判状况等提供了宝贵的参鉴。

    譬如,第九十六则《扮戏》中,于庆塘状告杨善甫拐走儿媳刘仙英的诉状称:

    “告为灭法奸拐事:婚姻万古大纲,法制一王令典。枭豪杨善甫盖都喇虎,猛气横飞,恃猗顿丘山之富,济林甫鬼蜮之奸。欺男雏懦,稔奸少妇刘仙英,贪淫不已。本月日三更时分,拐串奔隐远方,盗房赀一洗。痛身有媳如无媳,男有妻而无妻。恶妾如林如云,今又忽奸忽拐,地方不啻溱洧,风俗何殊郑卫?

    上告。”

    包公接状差人捉拿了被告杨善甫。杨善甫承认了与刘仙英的奸情,但拒不承认自己奸拐。所以也写了诉状:

    “诉为捕风捉影谁凭谁据事:风马牛自不相及,秦越人岂得相关。浇俗靡靡,私交扰扰。庆媳仙英苟合贪欲,通情甚多。今月某夜,不知何人潜拐密藏,踪迹难觅。庆执仇谁为证佐?竟平白陷身无辜。且恶造指鹿为马之奸,捏画蛇添足之状。教猱升木,架空告害。台不劈冤,必遭栽陷。

    上诉。”

    分析上述首告状与上诉状格式,可以发现,二者有大体一致的规范。一是点出诉状的事态缘由,如“告为灭法奸拐事”“诉为捕风捉影谁凭谁据事”。二是简明扼要地描述案情事由经过,主要是相对客观的事实陈述。三是诉状注重文辞感染性的铺陈渲染,以期引发同情和官府重视。

    与诉状呈现相对应的是,每个案例故事,都有相对完整的判词文本记录。由此,也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断罪如法”“断罪引律令格式”等的卷宗标本。如第四则《咬舌扣喉》包公判道:

    “审得朱弘史,宦门辱子,黉序禽徒。当年与如芳相善,因庆新房,包藏淫欲。瞰夫被掳,于四年六月初八夜,藏入卧房,探听陈氏洗浴,恣意强奸,畏喊扣咽绝命。含舍诉冤于梦寐,飞霜落怨于台前。年月既侔,招详亦合。合拟大辟之诛,难逃枭首之律。其茂七、春香,填命虽谓无事,然私谋密策,终成祸胎,亦合发遣问流,以振风化。”

    上述判词交待了案情各涉案人,又简要详实地叙述了案情原委经过,最后是按律判处,如“合拟大辟之诛,难逃枭首之律”“亦合发遣问流”。“合”字非常贴切地佐证了《宋刑统》断案依律令的要求。

    二、折射了宋代官吏的基本法律素养状况

    应当说,百则故事中有不少案件的初审知县敷衍草率,推理不详、心证不密,未按《宋刑统》所要求的“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甚至有受贿、受财等,导致不少冤案,要等到包公巡行才得以平反昭雪。这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当时的宋代,的确存在着因地方官吏草率办案、粗暴用刑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事实。而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冤案的,朝廷的态度倒是比较严厉、明确,一经发现总要追究责任。如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中,曹都宪用严刑拷打获得口供,造成冤案。等包公巡行发现纠正后,奏达朝廷,宋仁宗下旨:“原问狱官曹都宪并吏司决断不明,诬服冤枉,皆罢职为民。”

    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地方官吏能做到不轻信口供、不滥用拷讯手段,宁可列为“疑案”,上告或申报给上司,等包公巡察时再次复审,最终得到昭雪。如第七则《葛叶飘来》、第三十三则《乳臭不雕》、第三十四则《妓饰无异》等,都是有了口供承招,但事理逻辑有异,地方官也疑之,“暂时监系狱中,连年不决”,只等巡行复审。说明有的地方官吏,还是能秉持基本的法律精神,坚持自己的“疑罪”心证,体现出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公正求实的职官态度。

    从百则故事中可以发现,包公以及其他地方官吏审案,总体上除必须获取当事人、嫌疑人自己的口供证词之外,也还是重视物证、人证等其他相关证据链的。例如,如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中,曹都宪轻信了好讼之人周氏之兄的诬告,“用严刑拷打,张汉终不肯诬服。曹令都官根究妇人首级。都官着人到岭上寻觅首级不得,便密地开一妇人坟墓,取出尸断其首级回报。曹再审勘,张汉如何肯招,受不过严刑,只得诬服,认做谋杀之情,监系狱中候决”。这里,曹都宪用了严刑,又听信了诬告,但面对主要涉案人张汉始终不肯诬服承招的情况,他也不得不要求找到具体物证,即妇人的首级。可见,物证的意识哪怕在昏官那也还是有的。

    三、折射宋代民众的诉讼态度和法文化的普遍认知

    相较明代,宋代的兴讼、好讼之风还没有后世那么盛行,讼师作为一个群体,也还没有那么发达。

    一则在《宋刑统》中还没有专条单列,而在《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诉讼”中即有“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

    二则在《包公案》的百则故事中,出现讼师、好讼、聚讼的情节还相对较少,不像明代“三言二拍”故事以及清代《蓝公案》故事中那样比比皆是。但通过《包公案》也可以发现,在宋代,“好讼之人之事”开始有了苗头。如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中,就是张汉妻子周氏探亲返家,在野外树林中失踪。周氏“其兄周立极是个好讼之人,即扭张汉赴告曹都宪,皆称张汉欲奸,嫂氏不从,恐回说知,故杀之以灭口”,结果造成一则冤案。

    从百则故事中,可以看到当时的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男女私情、婚姻变故、贪财起意、生意往来等引起的谋杀案上。民众能第一时间到官府报案,而官府官吏也能第一时间受理。由于此百则案例,又主要突出的是冤案,从中可见普通百姓对朝廷、包公的巡察制度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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