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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案件受理与“断罪引律”的考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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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案件受理与“断罪引律”的考察

    “三言二拍”中,刻画的司法官吏栩栩如生,对待司法总体上是认真负责的,而审案主官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等情况虽也有所涉及,但毕竟还不是主流,小说中刻画的多数主官形象基本能做到及时受理、重视证据、探明真相、依法断案的。而且基本上主官是自行审理、亲撰判词。这与明初法律对吏治的严苛有一定关系。在具体判决中,除在婚姻、孝义等方面,情理成分支配法律的情形较多外,贼盗、田产、命案等案情较为清晰、法律依据较为明确的,都能依律令而断。

    一、关于受理情况

    在二百篇涉案小说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能看到首告直接到县府衙门,不论早堂还是晚堂,知县、府尹即予受理的情节描写。如《喻世明言》第二十六卷《沈小官一鸟害七命》中,就描写了发现案情线索的两个同伴,不回客店,径去官府首告,“正是本府晚堂,直入堂前跪下,把沈昱认画眉一节,李吉被杀一节,撞见张公买画眉一节,一一诉明”。《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诉讼”条“告状不受理”款,对官吏不受理告谋反、作乱、斗殴、婚姻、田宅等事项的,都有详细处罚规定,最高的告谋反不受理的官员,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的,斩。如“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这一严律对官员及时受理各类告官案件显然有重要促进作用。

    《警世通言》第二十九卷《宿香亭张浩遇莺莺》,有一段描写莺莺到官府告状的情节:莺莺因家里许配给了张浩而与张浩有了私情,但张浩难违叔父之命而与别人成婚。莺莺决意不再嫁而要自绝。父母惊骇,好言相劝。莺莺说道:“父母许以儿归浩,则妾自能措置。”父亲就说:“但愿亲成,一切不问。”莺莺就说:“果如是,容妾诉于官府。”“遂取纸作状,更服旧妆,径至河南府讼庭之下。龙图阁待制陈公据案治事,见一女子执状向前。公停笔问曰:‘何事?’莺莺敛身跪告曰:‘妾诚诅妄,上渎高明,有状上呈。’公令左右取状展视。”结果陈公命人将张浩拘到公庭,问明非张浩本意,遂于状尾判云:

    花下相逢,已有终身之约;中道而止,竟乖偕老之心。在人情既出至诚,论律文亦有所禁。宜从先约,可断后婚。

    这一故事情节令人玩味的地方颇多:一则在封建社会,父母与儿女之间也不是完全的家长制,事实上女儿的意愿也会得到相当的尊重,这在“三言二拍”故事中事例颇多。二则女儿为婚事自主,敢于抛头露面,直上公庭状告,为自己婚姻幸福争取官府法律支持,说明对官府公断有一定信赖,且是最后的办法。将婚姻诉至官府的故事,在“三言二拍”中,也不胜枚举。三则官府乐于直接受理,并未推拒,这也是许多类似案例故事中官府的做法,“成人之美”、乐当月老是普遍心态。四则断案时虽也多少依律,但情理成分也不小,而往往不追究男女既成的私情(有的也可被视为奸情,按律令也是要问罪的)。

    二、关于办案取证

    《大明律》卷第二十八“刑律十一”之“断狱”条中,有如“官司出入人罪”“辩明冤枉”等若干规定,对官吏重视案情真相,而不草率结案、草菅人命起到很大的制约作用。这里包括官吏因受人钱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或本应有罪而故意出脱无罪的,并对官吏以全罪论。又如“辩明冤枉”款规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对造成错案冤案的官吏也要追究,使官吏问案时多了一份忌惮之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刑讯逼供成为所有问案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与方式,但《大明律》对“狱具”及其使用都有具体规定,“法外用刑”以及用刑不当也要受到处罚。

    在“三言二拍”小说中,尽管刑讯逼供现象极为普遍,但也反映了一些重视证据,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和完备性,重视证人证言、当庭对质、反覆勘验等的办案规范。小说中,也多处提及因证据不全,而无法定案,只得先下到监牢里的描述。如《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八《程朝奉单遇无头妇,王通判双雪不明冤》,讲的是发生在明成化年间徽州府的事。富家子程朝奉看上卖酒的李方哥之妻,即想以银两游说李方哥及其妻,以成好事,结果惹出离奇人命案。李方哥发现妻子被杀即行告官,王通判恼他奸淫起祸,哪里听他辩说,“要把他问个强奸杀人死罪,却是死人无头,又无行凶器械,成不得招。责了期限,要在程朝奉身上追那颗头出来”。后经程朝奉反覆对质辩白,王通判也觉得有道理,便派出捕快私下访得凶手。“众应捕商量道:‘人便是这个人了,不知杀人是他不是他。就是他了,没个凭据,也不好拿得他。只可智取。”结果让一少年应捕穿女服化妆成被害的无头妇人,在僧人回庙路上诈尸要和尚还头,而使和尚说出实情,方得以破案。

    再如,《警世通言》第三十五卷《况太守断死孩儿》,讲的是明代宣德年间扬州府仪真县里发生的一桩因主母与仆人私通生下一男孩,被溺死而引发的连环案。在知县已验明主母自缢尸体和仆人得贵尸体以为结案情况下,却被苏州府太守况钟侦得实情,将幕后主使支助捉拿归案,使得真相大白。况钟写判词道:“宜坐致死之律,兼追所诈之赃。”此为重视证据的一个典型案例故事。

    又有《喻世明言》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讲到江西赣州石城县内发生的故事。鲁公子父亲在世时与顾佥事家订了婚约。鲁父一介清官,去世后家贫,而顾佥事想悔婚。但顾家夫人和女儿私下密约鲁公子相会,却被鲁公子之表兄梁某私下冒替而引出一桩人命案。知县将鲁公子屈打成招,以因奸致顾家女儿羞愤自缢害死人命之罪“合依威逼律问绞。一面发在死囚牢里,一面备文书申详上司”。但正好有个陈御史“专好辨冤析枉”,其父与顾佥事又是同年登榜进士,顾佥事此前也请陈御史出面为顾家报女儿被鲁公子所害之忿。正好陈御史奉差巡按江西,听说此事,觉得蹊跷。认为“不究根由,如何定罪?怎好回复老年伯?”便暗地微服私访、取证,将元凶梁公子抓获,“合依强奸论斩,发本监候处决”。

    三、关于“断罪引律令”

    《大明律》卷第二十八“刑律十一”之“断狱”条之“断罪引律令”款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之“断罪无正条”款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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