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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幕府佐理案卷,破奇案平冤狱声名鹊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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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林公案》折射清末法治状况图景

    《林公案》注释标题安遇时、蓝鼎元等编撰:《名臣问案牍》,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描述了林则徐一生仕途之路和其主要政绩。以林则徐不畏权贵、一心为民,平冤断案、造福地方,整治河漕、查禁鸦片等为主线,将其正大光明、为民请命、智断疑案、惩治腐败的形象刻画地栩栩如生、跃然纸上,展现了一幅清末官场政治、社会治安、市井生活、民情风俗等画卷,所涉及的奇案疑案、侦查审断、公堂质对、讼师幕友、司法流程、法律适用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生动、具象的图景和佐证。虽是公案小说,但也可作为清末官场与社会法文化流脉的一种质证。

    第一节入幕府佐理案卷,破奇案平冤狱声名鹊起

    第一回到第三回,记叙林公二十岁得中举人,即被福建闽清县知县谢选门延聘作为幕府,佐理案牍,连破两件离奇冤狱而声名大振的故事。之后便被福建巡抚张思诚延揽到幕府专司折奏,又协助破获漳州府官盗大案的故事。

    一件冤案是杜成妒杀倪根案。

    杜成的妻子许氏,当堂供认凶手非杜成,指认是陆大杀人,陆大受不住刑讯,只得诬服。林公偶阅供词,觉得情节可疑,遂报告县令谢选门私访暗察,终究水落石出,还民清白。

    杜成家居闽清县东城外,父母早殁,幸有舅舅陈大松、舅母陈刘氏抚养其长大,并替他聘娶了许氏为妻。杜成一向在城内米铺做伙计,早出晚归。许氏便与倪根暗中有了私情。一日杜成回家,路遇一帮孩子叫他“杜乌龟”,由此揭开了这桩丑事。杜成回到家假意说要外出讨账,暗中发现了许氏与倪根私会。杜成愤恨之余,回告舅母,又不顾舅母劝解,夜里偷偷回到自己家中,摸黑将倪根挥刀杀死。又寻不到许氏,只好慌忙跑到舅舅家告知杀人的事情,追问淫妇许氏是否来过。舅母陈刘氏吓得目瞪口呆,知道人命非同儿戏,劝他连夜远走高飞。杜成便连夜逃往福安县,在裕康米铺中做了伙计。

    陈刘氏未见许氏前来,便前往家中探望,发现一切如常。许氏还追问杜成下落,以为杜成并未杀人,自己收敛守节,足不出户。这样过了数月,陈大松因事去福安,偶遇了杜成,说起许氏种种情状,杜成也觉得此事并未张扬,回家也无妨。这样舅甥两人回到家中。杜成、许氏夫妻和好如初,同在舅舅家吃了晚饭方才回到家中。杜成问,听说倪根被人杀了。许氏含笑答道:何苦惺惺作态,你自己就是杀人凶手呀。杜成便问缘由。许氏回,自己睡梦中发现有人进院,就偷偷爬到橱柜顶上,目睹杜成杀了倪根,又找不到自己,遂开后门而去。自己点灯一看,倪根身首异处,死在血泊之中。惊骇之余,想了一条毁尸灭迹之计:将尸体肢解煮烂,将骨取出藏在箱中,肉糜就用米糠拌和,按日喂猪。所以第二天舅母来家未看出破绽。

    没想到夫妻两人的交心话,被一墙之隔的邻人陆大偷听到了。陆大平常就垂涎许氏美色,心恨许氏私下与倪根相好。知道了真相后,便找到倪根胞兄倪大,两人一同到县,找了书吏,写了状子,投入衙门。

    县令谢选门准状,差人提审杜成、许氏。结果许氏承认了自己的奸情,一口咬定凶手是陆大,并作证杜成早在事发前就去福安米铺当伙计了。许氏招供说,在与杜成成婚前,就被陆大引诱成奸。嫁给杜成后,与陆大关系渐渐疏远。后又被倪根引诱,不再与陆大往来。此事被陆大知悉,陆大乘那夜自己与倪根私会,越墙而入,将倪根杀了,又威胁自己帮助毁尸灭迹,否则也将自己一刀两断。自己只好将倪根尸身砍成七八段,用锅煮成肉糜,拌糠喂猪。以后陆大便时常来纠缠,自己不答应,陆大便教唆倪大,捏词告状,还望青天大老爷明鉴。

    县令谢选门“颇觉有理,即提陆大到堂对质”。许氏一口咬定。“以后历用刑讯,许氏坚执前供。选门信以为真,遂用严刑鞫讯陆大,陆大不堪其苦,诬服画招,冤狱构成。”

    但谢县令“终觉情节离奇,不敢冒昧定案上详”,便与林公商议。林公也觉得此案有问题:陆大如果真是凶手,早已远走高飞,岂肯反作见证,同倪大来县告发?于是林公想出一招,故意让差役带许氏、陆大见面,对他们说:你俩已经定案,明天就要处决,特备一桌酒菜,你二人开怀畅饮,叙叙旧情。结果两人敞开心怀,互相说出了真相。而这些话都被隔间的林公听了个真切,此案遂得以告破。林公对许氏说道:“要知杜成杀奸,罪或可恕,你以前的行为虽不正当,此次回护亲夫,情本可原,只不该诬攀陆大。且待县尊酌议定案。”此段话,体现了林公对大清律令的熟稔和情理相协的适用才能。

    谢县令再次提陆大、许氏、杜成审讯。杜成、许氏两人照实供认。“陆大无罪,当堂开释。”又让林公写案卷上报,“拟定杜成、许氏徒罪,成全了二人性命”。大家都称谢选门为谢青天,却不知皆出自林公之手。

    品析:

    此案初为冤案,造成冤案的根本是听信许氏一面之词,又在严刑下让本来无罪的陆大屈打成招。好在谢县令还是一位认真负责的县官,心里总觉得有问题,遂让林公重审,冤案方得以纠正。

    此案牵涉杜成杀死奸夫、私下通奸的许氏又毁尸灭迹还诬告他人。对照《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之“人命”条“杀死奸夫”款,该款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就是说,如果在现场捉奸捉双,当时杀死奸夫、奸妇,可以不追究。

    那么,如果不是在奸所当时抓获奸夫、奸妇呢,那就另当别论了。《大清律例》比其他朝代规定地更精细、全面。例如,此款下的“条例”中就罗列了各种情况: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止依不应杖。非登时,依不拒捕而杀。”

    “奸夫已就拘执而殴杀,或虽在奸所捉获,非登时而杀,并须引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针对此案,杜成在自己家中,抓获奸夫、奸妇现行,当时杀死,本可以“勿论”。但杜成先有预谋,后又逃走,故最终被拟“徒罪”。

    而奸妇虽毁尸灭迹,是帮助亲夫掩盖,后又回护亲夫,诬告他人也是为了保护亲夫,很符合封建“三纲五常”的道德行为,属于值得“赞赏”的行为。若按和奸罪定案,也只是杖刑。《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之“犯奸”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所以,许氏也不至于判死罪。但诬告人则要反坐。《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诉讼”“诬告”条规定:诬告“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以,判许氏“徒罪”是合律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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