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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好心惹祸端(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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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珊拿着手机翻阅着网友的义愤填膺,突然闯入李珊脑海中一个更使其愤怒的之前办过的案件,李珊记得大致的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正值正月十五看花灯的时节,更为巧合地是富裕村里面有一家孙姓的老太爷过生日,所以这天老孙大爷的所有小辈们都早早地回到了富裕村老孙家,想着的是趁着白天给老太爷过完生日晚上可以约着去看花灯,可是由于白天吃喝地过于高兴很多人都醉倒了,仅剩孙家大姐和她的女儿、孙家二姐及她家的儿子,就剩他们四人是清醒的而且还记得晚上要去看灯这回事儿。正当他们四个收拾好要出门时,隔壁家的父母离异后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的弟兄来找孙家二姐的孩子玩,听说他们要去城里看灯,说什么都要一起去。孙家大姐、二姐不想在大正月里惹孩子哭,于是特意去问了这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得到的答复“他想去就去。”最后耐不住孩子的软磨硬泡,他们五个人正好凑一车就通过乡道从富裕村里开了出去,这一段的乡道里有一部分路型有些像盘山路(但肯定是没有盘山路那么陡峭了)所以视线不是很好,孙家大姐开着开着就在拐弯时拐入了对向车道急速行驶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对面也有车,连忙打方向盘调整车辆的行驶车道也就是回到了自己的右侧车道,但就在孙家大姐刚刚驶回正确车道时就与迎面驶来那辆车顶头相撞,由于孙家大姐的车速过快当时两辆车内的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受伤了,但是孙家大姐车内人员伤情更重一些,尤其是车上的隔壁家的小男孩,当时孙家大姐一车5人均是在昏迷状态下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开展急救的,除了车上隔壁家的小男孩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外,其余4人的伤情都不重且到了医院没多久都清醒了,但是因为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都被吓地不轻,然后gong an ju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对另一辆车中的驾驶员进行了刑事立案。

    李珊记得当时自己正式代理这个案件后,还特意去看了案发时被告人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其实从行车记录仪上李珊清晰地看到被告人真的是因为看到对面由孙家大姐驾驶的轿车在自己一面的车道上快速行驶后为了避免两车撞上才将车辆的方向盘向左侧打去,但是任谁也没想到就当被告人的车辆的车头部分刚刚压过中间线时孙家大姐的车也开回了自己的规定车道,于是好巧不巧两车相撞!由于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但是该案闹心就闹心在两车相撞的事实没有疑问很清楚、两方车辆驾驶员也都承认,而且相撞事实发生的那个时刻也确实是被告人的车辆没有在自己的规定车道上而是驶入了对向的车道。但是……凡事发生都有个原因的不是嘛?本案事实的发生,对于被告人来说真可谓是天降横祸啊,明明他自己是为了避免和对面的车辆相撞才调整的方向盘,结果就是因为他的这一番“好心”愣是将自己弄进了局子里。当时被告人的妻子来找李珊时,李珊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的责任划分是不是有些过于草率了?那难不成还能让被告人不做任何的防卫就单纯地傻傻地等着被撞吗?同时李珊担心是因为自己先入为主就认为整个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孙家大姐先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才造成的悲剧,我方被告人明明是为了发生事故才主动的让道的啊!所以李珊去请教了律所里的一些刑辩律师,不得不说为何说律师这个行业越老越吃香呢!真的是因为这些资深的老律师见过的案例比李珊吃过的盐、走过的路都多啊!真是不服不行!

    李珊记得自己当时问完,还担心自己没说明白或者是对方没听明白,刚想再详细地描述一番,就见对方律师扔递过来一本李珊听说过但没有认真研读过的法条册,名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李珊只见这本天降法条正好翻开的那页就写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而后又见册子被翻到了另一页,写着: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说实话,李珊单纯看完这两个还是不是太懂,但是不能秉持着太露怯的处事原则,李珊装模做样地点点头,以十分感谢的口吻说着:“谢谢,还是我的基本功不扎实啊!”虽然李珊表现出一副了然于胸的自信,但是其实还是觉得没道理。于是回到办公位上继续搜索着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及解释,终于让李珊发现了两个对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的两个字---“路权”!刚才看到的“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中第91条明确规定了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具体如何确定责任呢?最重要的两个考量因素就是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中的路权指的是:所谓路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力。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根据交通法规中“各行其道”的有关规定来取得。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在有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一定道路空间上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常反映在有关让路规定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违反路权规定的当事人承担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所以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占错道行驶的那一方其实是违反了路权原则,而也正因为其违反了路权原则所以才需要追究其责任。

    那么……李珊代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无论怎么说他都是现实性地违反了路权原则,所以根据现行有效地法律规定认定其承担责任是没错的,所以不要想着去辩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的对错了!现在李珊能做的就是好在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报警了,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刑法》第67条)“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如果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话,那么也可以帮助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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